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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上午,商会法律顾问周俊峰给大家讲解了合同法的六大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遵纪守法原则、时效性原则。
首先阐释了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原则:1.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1.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业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